國際海事組織(IMO)日前正式簽署批準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(zhì)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》(簡稱:HNS公約)議定書草案,是自有關(guān)草案首次在1996年面世以來,首獲IMO批準,首份全球認可的“有毒有害物質(zhì)保賠公約”有望盡快生效。
HNS公約以民事責任公約和賠償基金公約為基礎(chǔ)建立起兩層機制,旨在為涉及有毒有害物質(zhì)(HNS)的海上事故受害者提供賠償。第一層機制使用船舶所有人參加的強制保險進行賠償,對保險沒有覆蓋的事故或不足以滿足索賠,賠償將由第二層的HNS基金支付,基金由收貨人提供資金。
盡管原公約已于1996年通過,并獲得14個國家的批準,但距離公約全球生效條件的要求仍有距離,一直惹來不少船東組織抨擊。眾多不利因素阻礙了公約的批準,例如締約國無法向IMO報告HNS數(shù)量和須為包裝貨物建立報告系統(tǒng)。此外,在1996的HNS公約下,液化天然氣(LNG)的攤款人應(yīng)屬液化氣卸貨前的貨主,其它情況的責任人則為收貨人,雖然收貨人必須接受締約國,但貨主仍不必在管轄范圍之內(nèi),因此出現(xiàn)非締約國的所有權(quán)人不可能對LNG賬戶攤款的情況。
IMO批準后,仍有待12個締約國加入該公約18個月后才會正式生效,其中4個國家商船總噸位不少于200萬噸。該會旗下法律委員會提請IMO理事會在2009年6月召開的會議上批準于2010年盡快召開外交大會,審議議定書草案,以期正式通過。
來源:大公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