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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規(guī)

關于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
時間:2009年06月25日   作者:佚名  點擊次數(shù): 【字體:

根據(jù)國務院《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》(國發(fā)〔2008〕37號)以及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2008年第544號),交通運輸部決定對《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“航道養(yǎng)護費”及“和運輸管理費”。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“和運輸管理費”。

二、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五款中的“或計收的運輸管理費”。

三、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七項“負責對運輸管理費的計收和使用管理”。

四、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中的“運輸管理費和其他”。

五、將第十條第一款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八條中的“四十天”修改為“二十日”,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“十五天”修改為“二十日”。

此外,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(diào)整和修改。
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發(fā)布。

(《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全文見中國交通新聞網(wǎng))

來源:中國交通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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